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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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罹患或遭受之「重大傷病」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項目「六、慢性精神病」:「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罹患或遭受之「重大傷病」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項目「六、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項目:「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重大傷病保險金」後之餘額,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 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項目「六、慢性精神病」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重大傷病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者,本公司按特定疾病初次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重大傷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疾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疾病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五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 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 保險期間相同。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 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續保保險費,逾三十 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得先扣除欠繳保 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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