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凱基人壽「醫卡照護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述「重大傷病」所屬之「重大傷病範圍」,包含本附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應已繳保險費」X 1.06倍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自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含)起及其後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給付六十個月。本公司給付六十個月「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後,不再負「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給付之責。本公司開始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嗣後本公司應按月給付之「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不受此項附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前述所稱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之週月日,係指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含)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約如有下列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一)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給付期間身故時。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三)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給付期間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者。

前述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10年期20年期
投保年齡0歲-60歲0歲-55歲
投保限額(新臺幣)2,000~5萬元(保額以仟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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