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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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符合下列兩款其中一項者:
一、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二、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本公司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本公司按其當時「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第一款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五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五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主契約已終止、未同時續保、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已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主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本附約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 險費)未還清或本附約終止時,本附約不得續保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保險期間相同。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 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續保 保險費,逾三十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得先扣除欠繳保 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M…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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