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且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前項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於加護病房或燒燙病房治療期間(含始日及終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二倍,但提高之日數每次住院期間最多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每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於該次住院提高為二倍。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住院診療,而未向本公司申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附表一「住院關懷保險金」給付「住院關懷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期間「住院關懷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施行手術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核付,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限額」。
同一保險單年度之「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最高給付次數以六次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非屬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任。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以門診方式於同一次且同一治療部位接受門診手術及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在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接受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施行處置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核付,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特定處置項目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同一保險單年度之「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最高給付次數以六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特定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部位接受兩項或兩項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三「特定處置項目表」所載項目內,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以門診方式於同一次且同一治療部位接受門診手術及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
單位:元
| 給付項目/投保單位 | 1 | 2 | 3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 1,000 | 2,000 | 3,000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10萬 | 20萬 | 30萬 |
| 住院保險金日額 | 1,100 | 2,200 | 3,300 |
| 住院關懷保險金 | 1,100 | 2,200 | 3,300 |
| 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限額 | 1.5萬 | 3萬 | 4萬 |
|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 | 50萬 | 100萬 | 150萬 |
◎本人及配偶:0歲~70歲(最高於主契約週年日之保險年齡未達81歲續保)。
◎子女:0歲~23歲(最高於主契約週年日之保險年齡未達24歲續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五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 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 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續保保險費,逾三十 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得先扣除欠繳保 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如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者,本附約續保時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八十歲。 如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者,本附約續保時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二十三歲。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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