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下列約定給付「認知功能一次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之保單年度為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診斷確定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之保單年度為第二保單年度(含)起: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認知功能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八倍,給付第一期「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並於之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仍生存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八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之次數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本公司給付「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已達十六次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曾申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各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項可申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之條件時,受益人應將本公司已給付之「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前項被保險人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已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給付條件時,受益人應扣除本公司應給付金額後歸還或本公司得扣除應返還之「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自「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續期保險費,但當期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保單條款第九條「契約的終止」及第二十五條「保險金額的減少」之約定即不再適用。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曾申領 第十二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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