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凱基人壽「健康樂活醫療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其「住院日數」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按下列二者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按其超過第三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二倍計算。

被保險人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稱「精神疾病」住院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住院診療,且需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於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期間(含始日及終日),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每日另按其「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二倍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本公司於同一日內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第一款所稱之「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相對應之手術給付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第二款所稱之「手術」者,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保單條款附表一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相對應之手術給付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手術給付倍數最高的手術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住院」期間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所稱之「手術」者,另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但每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一項所稱之「特定處置」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相對應之特定處置給付倍數,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特定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二項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僅給付特定處置給付倍數最高的處置項目。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第一款所稱之「手術」,且該手術項目之給付倍數為50倍(含)以上者,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金」及「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外,另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百分之五十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相對應之手術給付倍數,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手術給付倍數最高的手術項目。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內,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三之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相對應之創傷縫合處置給付倍數,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手術醫療保險金」者,不再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實行,且實際接受第二項手術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單年度,依下列約定給付「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一、第一及第二保險單年度:每次手術給付「住院保險金日額」之十倍。

二、第三保險單年度及以後:每次手術給付「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二十倍。

前項所稱之手術如下:

一、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二、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

三、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

四、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

五、心律調節器植入術。

六、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七、心室輔助裝置植入術。

八、兩個瓣膜換置手術、三個瓣膜換置手術或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最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特定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之「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五十倍給付「特定傷病關懷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十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 【MAHUAB】-7- 」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 第十三條至 第二十一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至 第二十一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 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金的申領】 第 二 十 四 條 受益人申領 第十三條…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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