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凱基人壽「鴻利多多養老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躉繳保險費的1.08倍計算而得之金額。

\*註3 躉繳保險費: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本契約保險金額及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所載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不含次體加費)。

\*註4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於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全殘廢保險金」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一項與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25%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 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 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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