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10倍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5倍給付「安心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安心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且於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診斷確定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無憂保險金」。
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無憂保險金」。
本契約如有保單條款第七條第九項或第九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照護無憂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照護無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且於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診斷確定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0.2倍給付「照護補償保險金」。
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0.2倍給付「照護補償保險金」。
本契約如有保單條款第七條第九項或第九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照護補償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照護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條款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將裝置所記載之每日步數或每日睡眠時間上傳至裝置廠商或本公司提供之平台資料庫(以本公司企網(https://www.kgilife.com.tw)最新公告為準)。本公司將依傳輸的資料計算被保險人「單月達標」累積次數。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指定期間內累積十二次以上「單月達標」,並於第三保單年度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2倍給付「智由行額外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智由行額外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或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及附加條款),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一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10年期:20足歲至60歲。
20年期:20足歲至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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