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述「重大傷病」所屬之「重大傷病範圍」,包含本附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X1.06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前述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
| 投保年齡 | 0歲-60歲 | 0歲-55歲 |
| 投保限額(新臺幣) | 10萬~300萬元(保額以每萬元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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