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凱基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初次罹患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一十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之約定給付「初次罹患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應扣除之,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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