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若被保險人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款第二類特定傷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二十三歲者,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及「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樂活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樂活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樂活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除給付「樂活保險金」外,另按其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樂智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第一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樂智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樂智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及「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未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及「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間屆滿且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之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三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累計申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開始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後,本公司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經本公司指定醫師根據醫院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得於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內,申請給付「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按其申請給付金額扣除利息,給付「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前項利息,係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複利計算自「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但若「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
如本公司指定醫師與被保險人之醫師診斷有不一致時,本公司應轉請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教學醫院之醫師認定之。
本公司給付「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以一次為限,給付「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後本公司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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