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安心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25%給付「安心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安心保險金」之責任。 |
|---|---|
| 照護扶助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自診斷確定之日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25%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前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最多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
| 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至三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符合前項情形者,本公司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安心保險金」。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照護扶助保險金」。
註3: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第二項之約定。
A.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B.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4:本契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單上所載之繳費年期所得之金額。
| 繳費期間 | 10年期 | 20年期 | 30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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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齡 | 0歲~65歲 | 0歲~55歲 | 0歲~5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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