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於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給付「安心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安心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者,自診斷確定之日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前項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最多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之給付各項保險金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保障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附約效立即行終止。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之給付各項保險金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附約效立即行終止。
註1:被保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安心保險金」。
註2:被保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照護扶助保險金」。
註3:訂立本附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之利息。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繳費期間 | 10年期 | 20年期 | 30年期 |
|---|---|---|---|
| 投保年齡 | 0歲~65歲 | 0歲~55歲 | 0歲~5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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