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5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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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者,本公司按其每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及其投保之「住院保險金日額」,依保單條款附表一「住院日額保險金每日給付金額表」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含)起,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者,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老年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且需住進加護病房接受治療時,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含始日及終日),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每日另按其「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一倍給付「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本公司於同一日內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且需住進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時,於燒燙傷病房治療期間(含始日及終日),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每日另按其「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二倍給付「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本公司於同一日內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其「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於每次住院期間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或同一次手術,針對兩項或兩項以上器官施行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十五倍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且非屬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範圍內,但屬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之手術,本公司仍按其「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項目內,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其「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一倍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但同一手術位置或同一器官接受二次以上手術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內,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且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本公司按其「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五十倍給付「特定手術費用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已達「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三千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住院保險金日額」減少時,累積總給付金額依減少後「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三千倍計算,但須扣除減少「住院保險金日額」前本公司已給付之倍數。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30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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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齡 | 0歲~65歲 | 0歲~55歲 | 0歲~50歲 |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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