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單位:新台幣/元
| 給付項目 | 給付倍數 | 給付說明 |
|---|---|---|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1倍x「住院保險金日額」x實際住院日數 |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1.06倍x「應已繳保險費」-累積已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前述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前述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約定辦理。 |
| 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 住院日額保險金累積總給付限額 | 1,500x「住院保險金日額」 |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30年期 |
|---|---|---|---|
| 投保年齡 | 0歲~65歲 | 0歲~55歲 | 0歲~5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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