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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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傷病保險金 |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1.繳費期間內,給付金額為下列二項目之和: 一、基本保險金額x五倍,但若於第一保單年度罹患特定傷病中之癌症(重度)者,則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2.繳費期滿後:基本保險金額x5倍。 | |||||||||||||||||||||||||||||||||||
|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且保單仍屬有效,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之二至六級失能時,自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爾後各期的保險費,而本附約繼續有效。 | |||||||||||||||||||||||||||||||||||
| ◎特定傷病 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後於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下列疾病或傷害: | --- | --- | --- | --- | --- | ---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末期腎病變 | 癌症(重度) | 癱瘓(重度)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 嚴重頭部創傷 | 嚴重肝硬化症 | 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 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慢性肺部疾病 |
註1:上表中各項特定傷病之詳細定義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註2: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3.第一期前列腺癌。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6.邊緣性卵巢癌。7.第一期黑色素瘤。8.第一期乳癌。9.第一期子宮頸癌。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11.原位癌或零期癌。12.第一期惡性類癌。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註3: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若要保人身故則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予主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
◎0歲~未滿15足歲:5萬~50萬。
◎15足歲(含)以上:5萬~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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