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5 歲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且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前項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每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住院醫療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六、住院手術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而未向本公司申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及「住院醫療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之各項保險金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惟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施行手術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核付,但其費用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且同一保單年度最多以給付六次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項目內,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以門診方式於同一次且同一治療部位接受門診手術及門診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或「門診特定處置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接受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新台幣一萬元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特定處置項目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給付「門診特定處置保險金」,且每一保單年度最多以給付六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特定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或兩項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特定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特定處置項目表」所載項目內,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以門診方式於同一次且同一治療部位接受門診手術及門診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或「門診特定處置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一倍,給付「住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發生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約定之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應已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十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本附約續保時,亦同。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之情形時,應返還予本公司。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五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十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主契約已終止、未同時續保、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主契約與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本附約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或本附 約終止時,本附約不得續保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 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保險期間相同。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 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續保 保險費,逾三十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得先扣除欠繳保 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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