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5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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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權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百分之十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款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於給付前有符合其他保險金之給付條件時,受益人應返還「滿期保險金」。
【註1】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應已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註3】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十年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 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至前目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 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 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 【JOEBEB】 - 4/8-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 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 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三、「滿期保險金」:…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第 十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例表如保險單。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第 十 一 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十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 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本契約或附加之附約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或本 契約終止時,本契約不得續保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 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保險期間相同。 【JOEBEB】 - 3/8- 本契約…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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