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5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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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下列各款方式,給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
(一)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
二、續保件:「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若被保險人已於續保前領取「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本公司則不再給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各款方式,給付「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新投保件:
(一)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二、續保件:「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發生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之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應已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十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本契約續保時,亦同。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本條約定之情形時,應返還予本公司。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七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JOEBAA】- 2 -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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