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致身故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保單條款附件二。
受益人領取癌症身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告終止。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且未曾罹患癌症,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原位癌且本契約有效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詳如保單條款附件二)的百分之五,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不含原位癌)且本契約有效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並應扣除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已給付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部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不含原位癌)且該癌症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外,另按「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保單條款附件二。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就每次住院期間之手術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金額如保單條款附件二;但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不給付本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未住院而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於醫院門診接受癌症治療手術時,就被保險人所施行之門診手術,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保單條款附件二;但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不給付本項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醫療,其出院後在家療養期間,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保單條款附件二。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所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該被保險人實際接受門診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其每日門診給付金額如保單條款附件二。
前項所稱之治療,如有同一療程內實施多次治療情形者,以一次門診計算。所謂「同一療程」,係指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的規定,對於特定診療項目(包含放射線治療及化學治療),於規定期間內施行之連續治療療程。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保單條款附件二。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化學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保單條款附件二。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就被保險人所施行之骨髓移植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保單條款附件二。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做截肢手術,並進而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保單條款附件二,但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四肢各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拔除牙齒,或因該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保單條款附件二;但同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投保單位。如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 投保單位為準。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組 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 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詳如附件一)者為準。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 ,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本契約承保之「癌症」,為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間屆滿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併發症」係指直接因「癌症」治療所致之生理上疾病,不包括精神疾病。 本契約所稱「原位癌」係指附件一編號二三○號至二三四號所稱者。 本契約所稱「特定癌症」係依附件一編碼之下列癌症: 175: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HSCN】 -1- 186:睪丸惡性腫瘤…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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