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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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
一、被保險人每次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在三十日之內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之日起,按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二、被保險人每次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超過三十日者,除依前款規定計算給付外,另就超過部分按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的一點二五倍乘以超過部分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九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 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六十五歲時,本公司不再續保本附約。 【FC】- 3 -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 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前項保險費調整之通知,要保人如不同意時,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計算已經過期間之 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遇第 9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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