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按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型別,依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甲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之翌日與其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乙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與其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生存保險金」的給付金額為:在繳費期間內,「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在繳費期間屆滿後,「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若身故當時本契約仍在繳費期間內者則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二、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扣除「應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
本公司除依前述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同時另一併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的「額外分紅保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若殘廢確定當時本契約仍在繳費期間內者,則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二、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殘廢診斷確定時之「應已繳總保費」扣除「應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
本公司除依前述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外,同時另一併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的「額外分紅保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另一併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的「額外分紅保額」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保額限制 | |
|---|---|---|---|
| 0-未滿14足歲 | 14足歲(含)以上 | ||
| 6、10年 | 0~70歲 | 0-200萬元 | 10-2,000萬元 |
| 20年 | 0~65歲 | ||
| 30年 | 0~55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