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凱基人壽「公教小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註1】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3】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為「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五倍乘以保單年度,再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

(二)第四保單年度起係為「保險金額」。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投保年齡
6年期0~82歲
10年期0~72歲
15年期0~65歲
20年期0~6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六) 第三目及第五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 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 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三、「祝壽保險金」: …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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