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1.0%)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2.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3.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1)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2)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100美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達100美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3)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100美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九項、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4.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1: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按身故當時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躉繳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前述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約定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躉繳保險費」
註1: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一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 二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 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 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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