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10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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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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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院日額保險金 | 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x「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註1) |
| 2.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需住進加護病房接受治療時,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含始日及終日),每日按其「住院保險金日額」之2倍另行給付。(註1) |
| 3.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之10倍x「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11%~486%)。每次住院期間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的50倍為限。 |
| 4.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 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依「住院保險金日額」之5倍給付。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一次。 |
| 5.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於門診手術治療時,依「住院保險金日額」之3倍給付。但同一手術位置或同一器官接受二次以上手術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只給付一次。 |
| 6.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1.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身故者,以「應已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上述1至5項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中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2.如依上述1~5項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者,則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3.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契約效力中止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的「住院保險金日額」為準,按本險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日所繳之保險費總額。 |
| 7.累積總給付金額限制 |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被保險人依上述1至5項約定累積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已達「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三千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註1: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最高以365日為限。 |
| 繳費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30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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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齡 | 0~60歲 | 0~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 七 條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 第十一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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