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凱基人壽「享富增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全殘廢者,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及附加條款),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並於繳費期間屆滿且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之治療時,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累計申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不得超過本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或本契約解約金的百分之九十扣除其保險單借款、欠繳保險費及其應付利息後之餘額,並於達前述情形之日起,本公司不再負本款之給付責任。

1、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保單條款附件。

(三)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2、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1)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2)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或本款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1)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2)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八項、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 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 費」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基本保 險金額對應之「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 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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