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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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註:1.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失能,本契約繼續有效,但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約定之適用。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2.上述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之金額為基礎,加計以2.25%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本契約繼續有效,但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約定之適用。 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 |
| 失能扶助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表」或附表二「二、三級失能程度表」中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於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保險金額的15%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到達保險年齡100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失能扶助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 | |
| 祝壽保險金 |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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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齡 | 0~60歲 | 0~50歲 |
0歲~未滿15足歲:20萬~500萬。
15足歲以上~24歲:20萬~6,000萬元。
25歲以上(含):15萬~6,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CCNPL】-3/10-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五)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目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 保險金」。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完全失能程…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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