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六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下列比例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1)四年期:「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二乘以「繳費期間」。
(2)六年期:「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四七乘以「繳費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4】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保單條款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註5】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6】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7】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註8】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診斷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計算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前已經過年度之「生存保險金」總和。
【註9】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註10】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註11】保價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三「保價係數表」中所列比率。
【註12】預定利率:
(一)繳費期間為四年者,年利率1.50%。
(二)繳費期間為六年者,年利率1.75%。
【註13】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註14】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1、增值回饋分享金:
(1)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三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 四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 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 1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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