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凱基人壽「滿福保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一點零三乘以「躉繳保險費」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一點零三乘以「躉繳保險費」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無「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航空意外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4】身故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之保險給付,其給付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辦理。

【註5】躉繳保險費: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本契約保險金額及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

【註6】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註7】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註8】「航空意外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登上「航空飛行器」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航空飛行器」 時止,且於「航空飛行器」行駛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註9】乘客:係指搭乘「航空飛行器」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航空飛行器」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航空飛行器」之人員。

【註10】「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之商用航空客機,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相關政府機關核可而非由乘客承租並以大眾運輸為目的者。

【註11】「航空公司」: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且以大眾航空運輸為目的之公司。

【註12】「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註13】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述「全殘廢保險金」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一項與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一點二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1. 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所屬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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