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全殘廢者,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及附加條款),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並於繳費期間屆滿且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之治療時,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20 | 0歲~45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及「二至 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2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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