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凱基人壽「大發鴻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列三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二至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及附加條款),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若依本款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4】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為每萬元保險金額「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第六保單年度起係為保單條款附表三「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註5】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6】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註7】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註8】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保險金額,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註9】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一項與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一點七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1、增值回饋分享金:

(1)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一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 二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 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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