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凱基人壽「幸福美滿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2、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之保單利益給付表。

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4、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5、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2、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之保單利益給付表。

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1、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方式計算所得之數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祝壽保險金」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再計算其總和所得之數額: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生命末期狀態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金額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其金額最高以本契約當年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九十或一百萬美元之較小者為限。

2、「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

3、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時,需扣除下列金額:

(1)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複利計算自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但若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

(2)自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內相對應於申請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之現值。

但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費繳費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相對應於申請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之現值。

(3)保險單借款本息。

(4)欠繳、墊繳保險費本息。

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下列情形時,不得申請「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1)本契約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

(2)被保險人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領得「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者。

5、本公司受理「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後,於完成給付之前,復受理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請,有關「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申請即視為撤回,本公司僅依本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辦理。

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第七目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的申請,同意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應按申請「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申請當時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比例減少之,其減少部分自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本契約所指定的各項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給付金額,且其後續各項權益均按減額後的保險金額計算。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

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三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 四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 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 1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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