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凱基人壽「富貴傳家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之保單利益給付表。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之保單利益給付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方式計算所得之數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低於五仟美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仟美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翁斯借款。

1. 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2.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3.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4.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或約定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及二十五年等五種選擇,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紅利決算基準日12月31日),根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詳保單條款附件)計算本契約保險單紅利。前述可分配之保險單紅利,於次年之5月1日宣告,適用於保單週年日在宣告日當年度之5月1日至次年度之4月30日止的保單。

前項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保單紅利、額外紅利、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完全失能紅利及祝壽紅利等五部分,其給付內容如下:

1.年度保單紅利:

(1)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符合下列情形,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依當時已公告應適用之「年度保單紅利」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a)繳費期間為二年者:屆滿第三保單年度起。

(b)繳費期間為六年者:屆滿第七保單年度起。

(2)「年度保單紅利」之給付,以給付當時本契約有效者為限,其計算及給付作業如下:

(a)本契約於保單週年日前終止、停效或失效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當年度之「年度保單紅利」;保單週年日前申請減少保險金額者,則減少保險金額部分不予給付。

(b)辦理復效者,復效後至下一保單週年日之「年度保單紅利」,依照經過日數比例計算。

(c)若被保險人於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

關鍵條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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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 分別按本款第二目方式計算所得之數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 「祝壽保險金」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 ,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APOBPL】-5/15 1、 「當年度保險金額」 2、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 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第七目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 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第 十 六 條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 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 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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