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凱基人壽「愛分享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下列比例所得數額後之值:

(1)、繳費期間為二年者:

第一保單年度:「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二點二二(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第二保單年度起:「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零點八(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繳費期間」。

(2)、繳費期間為三年者:

第一保單年度:「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二點二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第二保單年度:「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二(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

第三保單年度起:「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零點八五(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繳費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述所稱「祝壽保險金」係指「保險金額」乘以下列比例所得數額後之值:

(1)、繳費期間為二年者:一點五。

(2)、繳費期間為三年者:一點八。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註1】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註2】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註4】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5】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6】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註7】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計算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前已經過年度之「生存保險金」總和。

【註8】保價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二「保價係數表」中所列比率。

【註9】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註10】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紅利決算基準日12月31日),根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詳保單條款附件)計算本契約保險單紅利。前述可分配之保險單紅利,於次年之5月1日宣告,適用於保單週年日在宣告日當年度之5月1日至次年度之4月30日止的保單。

前項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保單紅利、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完全失能紅利、解約紅利及祝壽紅利等五部份,其給付內容如下:

1、年度保單紅利:

(1)、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依當時已公告應適用之「年度保單紅利」主動以現金方式給付予要保人。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2)、「年度保單紅利」之給付,以給付當時本契約有效者為限,其計算及給付作業如下:

a. 本契約於保單週年日前終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六)第三目及第五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 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 責任。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 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 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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