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註1】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註3】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三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4】表定年繳保險費:
(1)繳費期間為躉繳者,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十萬元保險金額躉繳保險費。
(2)繳費期間為期繳者,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十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5】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1)繳費期間為躉繳者,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十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得之金額。
(2)繳費期間為期繳者,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十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註6】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金額」(以每十萬元為單位)乘以「每十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十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保單條款附表二「每十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註7】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註8】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註9】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1.要/被保險人限為同一人。
2.18足歲~75歲,投保年齡+保險期間≦80歲。
3.18足歲~30歲,僅受理保險期間為15~20、25、30年。
| - | 平準型 | 遞減型 | ||||||||||
|---|---|---|---|---|---|---|---|---|---|---|---|---|
| 躉繳 | 保險期間 | 5~20 | 25 | 30 | 5~20 | 25 | 30 | |||||
| 期繳 | 繳費期間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10 | 15 | 20 | - | - |
| 保險期間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15 | 20 | 30 | - | -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 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 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 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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