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其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已罹患「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其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已罹患「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後壽險部分持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相關檢驗確定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約定辦理。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註1】壽險部分:係指「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給付項目。
【註2】健康險部分:係指「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項目。
【註3】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4】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5】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6】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註7】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8】表定年繳保險費:
(一)繳費期間為躉繳者,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躉繳保險費。
(二)繳費期間為二年者,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9】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一)繳費期間為躉繳者,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繳費期間為二年者,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註10】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保單條款附表三「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註11】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與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六) 第三目及第五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 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 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 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三)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APLUPL】-6/15 其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已罹患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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