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凱基人壽「享福保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二至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及附加條款),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4】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註5】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6】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7】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註8】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註9】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註10】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註11】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註12】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註13】傷害: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註14】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1、增值回饋分享金:

(1)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2)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附件。

(3)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六) 第三目及第五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 【APKVPL】-5/18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 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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