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海外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目若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僅擇一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海外意外傷害事故,自海外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及「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海外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無「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自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目若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僅擇一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六) 第三目及第五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 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三)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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