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凱基人壽「護國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其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已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其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已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下列比例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1)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

(2)繳費期滿後:「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乘以「繳費期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二至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及附加條款),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若依本款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後壽險部分持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病理組織檢查或相關檢驗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仍依本款之約定辦理。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註1】壽險部分:係指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五款之給付項目。

【註2】健康險部分:係指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給付項目。

【註3】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4】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5】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6】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註7】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8】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三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 四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 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 10 條 條款第 6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凱基人壽的其他壽險

5813終身壽險一年定期壽險人民利多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人民幣)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顧問速查表:稅務、勞健保、長照、補助的權威數字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