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一二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一至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及附加條款),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兩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一二倍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4】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之保單年度三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5】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6】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註7】當年度保險金額: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為「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一點一二倍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
(二)第六保單年度起為保單條款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註8】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註9】保價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之保險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三「保價係數表」中所列比率。
【註10】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註11】傷害: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註12】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註13】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註14】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1、增值回饋分享金:
(1)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2)前目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2、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1)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豁免保險費或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2)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3)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美元(以下同)一○○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元(含)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三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 四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 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 1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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