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APIOPL】-4/8- (四)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 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且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 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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