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凱基人壽「旺財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或致成完全失能,本公司分別按身故當時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躉繳保險費」乘以1.03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所載之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無「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天然災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約定辦理。

註1: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或退還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3:註2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其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前述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1.25%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註4: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1.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1.25%)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2.各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所屬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1.25%)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保單條款附件。

3.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4.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1)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2)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55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55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至累積達1,000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3)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1,000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五條第七項、保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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