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躉繳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躉繳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4】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保單條款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註5】躉繳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註6】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註7】保價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三「保價係數表」中所列比率。
【註8】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註9】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1.增值回饋分享金:
(1)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2)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附件。
(3)前二款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2.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1)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2)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新台幣(以下同)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3)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五) 本款第二目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目被保險 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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