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4】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為「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
。
(二)第四保單年度起係為保單條款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註5】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6】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7】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註8】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三、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新台幣(以下同)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八項、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一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 二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 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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