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註1】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3】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下列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為「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五倍乘以保單年度(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
(二) 第四保單年度起係為「保險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 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 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 」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三、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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