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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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全殘廢者,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殘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躉繳保險費」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限,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僅得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依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或本款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
(二)儲存生息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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