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1)抵繳應繳保險費。
(2)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項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本項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1)現金給付。
(2)儲存生息。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 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 費」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基本保 險金額對應之「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 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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