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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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O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八保單年度為每萬元保險金額「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第九保單年度起為一萬元。
【註2】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躉繳保險費:
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本契約保險金額及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
【註4】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述「全殘廢保險金」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一項與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一點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 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ANSWL】–4/7 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1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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