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列二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已繳年繳化保險費」【註3】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下列二者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已繳年繳化保險費」【註3】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一)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周年日):「表定年繳保險費」【註2】之百分之一點零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再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
(二)繳費期滿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點六給付「生存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述「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為保單條款附表二「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所載之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一項與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註1】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2】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