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凱基人壽「享利年年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列三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註4】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三「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註4】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三「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按下列約定所得之金額:

(1).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十保單週年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

(2).第十一保單週年日至第二十保單週年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

(3).第二十一保單週年日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三「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註5】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本款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註8】,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且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註2】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全殘廢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3】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4】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註5】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註6】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註7】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註8】重大燒燙傷: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由「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燒燙傷」者。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三「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 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三「殘廢程度表」中 【AMQIP…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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